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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各行各业职业资格申请,认定

成都各行各业职业资格申请,认定

四川省造价员考试及注册申请  

    办事规程   

联系电话: 86635045
联系地址:八宝街111号三楼


    办理机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地 址 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管理中心(八宝街111号)二楼
电 话 028-86638060 028-86632515
邮箱 JIANWEI@CHENGDU.GOV.CN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4 7 56 37 62 98路到八宝街站或乘 75 7 54 5路到万和路站下车至八宝街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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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  

    办事规程   

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4]286号)规定,对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和教师资格认定费268元。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体检。申请人接受体检人员名单和时间安排在成都教育网上公布(www.cdedu.com)。

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核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通知在成都教育网上公布(www.cdedu.com)。

办结: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后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在成都教育网上公布(www.cdedu.com)。

发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在成都教育网上公布(www.cdedu.com)。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4纸打印,手写填表 )
思想品德鉴定表(用A4纸打印,手写填表)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经审查基本材料合格后,再通知参加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受理时间:每年两次:4月1-30日;10月1-31日(除法定节假日)
承诺时限:受理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期限终止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

    办理机构   

成都市教育局
办理窗口: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
咨询电话:86924849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 18 302 3 14 5 80 7 62 37 45 23 61路到草市街站下车至草市街2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附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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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办事规程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核不收费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安监部门领取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一寸免冠照3片),按照要求填写后报交当地安监部门;

第二步:按照要求参加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组织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核;

第三步:经考核合格者,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和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每年1-2月到发证机关年检。


    办理机构   

办理单位: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窗口电话:86921920
投诉电话:86924837    86921930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 18 302 3 14 5 80 7 62 37 45 23 61路到草市街站下车至草市街2号



    法律依据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附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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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办事规程   

承诺时限:自培训考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收费标准:18元/卡(新办),10元/卡(复审)。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报名,填写《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请表》;

第二步: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步: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合格证明到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不合格者,书面通知单位或本人。

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一份,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2、学历证明;
3、身体健康证明;
4、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前置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持证人持原操作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报名参加复训考核,其余程序同前。


    办理机构   

办理单位: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窗口电话:86921920
投诉电话:86924837    86921930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 18 302 3 14 5 80 7 62 37 45 23 61路到草市街站下车至草市街2号

    法律依据   


附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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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办事规程   

承诺时限:自培训考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核不收费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申请培训考核,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申请表》;
第二步:参加由国家、省、市安监部门审定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单位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班的学习培训、考核。
第三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持培训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领取由市安监局签章的,国家安监局监制的《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书面通知单位或本人。

申请材料
1、个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申请表》。

前置条件
1、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兼职)管理人员每年要进行再培训。



    办理机构   

办理单位: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窗口电话:86921920
投诉电话:86924837    86921930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 18 302 3 14 5 80 7 62 37 45 23 61路到草市街站下车至草市街2号

    法律依据   


附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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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办事规程   

项目名称:①职业资格证书;②特种作业操作证
办理单位:成都市就业训练中心鉴定办。
办理地点:成都市社会劳动保障大楼一楼职业技能鉴定部窗口。
承诺时限:
周一至周五全天报名。职业资格证书每周二下午2:30考试,考试合格者周五下午2:30取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结束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1、职业资格证书收费依据:根据成教行〔2000〕26号/文价函〔1999〕78号文、川介函〔1999〕78号/文价字费(1998)36号文、成劳社办2003〕95号文、川价函(1999)153号/计价格〔1999〕406号文、成劳社发〔2004〕105号文、川工考办〔1998〕08号/川工考办(1995)8号等文件收取费用。
2、特作业操作证收费依据:根据川价费〔2003〕147号文、川价费〔2003〕121号/成价费〔2003〕113号文、成价费〔2003〕240号文、川财综〔2003〕35号文、川安监〔2003〕191号文、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成劳安教〔2003〕1号文、成价费〔2003〕89号文等文件收取费用。
3、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审核的标准,收取费用。
投诉电话:(028)86647504

二、政策依据:
1、《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93号令)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利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成劳发〔2000〕107号)文,第二条:“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从事技术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考核鉴定的等级,分别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申报条件:
 (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等级的具体标准为: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二)办理特种作业证书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一)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申报人或集体到我中心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
     2、办完交费手续后,到技能鉴定部窗口填写“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3、填完表后,请同表交2张照片及身份证号码;
     4、到本周星期二下午2:30带上缴费收据及笔参加培训考试;
     5、考试完毕后,如无特殊情况,本周五下午2:30带上缴费收据到鉴定办取证。
  (二)特种作业证书办理程序:
     1、申报人到我中心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
     2、办完交费手续后,到技能鉴定部窗口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申领表》,并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审(指已有IC卡证,末超期,原则二年一审),只交证书原件正、负IC卡一套备审。
3、行理论和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


    办理机构   

办理单位:成都市就业训练中心鉴定办
办理地点:成都市社会劳动保障大楼一楼职业技能鉴定部窗口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1  32  48  52  59  69  86  113  342  502  511  512  802  48区间  52区间到营门口立交桥北站下车至 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律依据   

1、《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93号令)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利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成劳发〔2000〕107号)文,第二条:“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从事技术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考核鉴定的等级,分别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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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审核办理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审核办理指南  

    办事规程   

办理程序:
(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的人员向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在《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上签注“同意转出”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由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规定后受理。
(三)财政部门在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注明调出时间、调入地点、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并将申请人个人基础信息制成软盘后和《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交申请人。
(四)申请人自办理调转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登记手续。
办理对象:会计档案调转人员。
所需资料清单: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当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3.5英寸空白软盘一张;
(四)填报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空白格式文本可到办理地点领取,也可在成都财政网上下载)。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
审核(批)权限:经办人。


    办理机构   

承办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成都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窗口(电话:86265511、86258266)。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4 30 98 57路到东城根上街站下车至金家坝街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4条。
附 件: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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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从业资格审批办理指南

计从业资格审批办理指南  

    办事规程   

办理程序:
(一)报名。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报名,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由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规定后受理。
(二)考试。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时间:全省每年组织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4月、11月的第二周周六、周日进行。考试地点:领取准考证后,到指定地点考试。考试成绩: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划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报名地点及时通知考生考试成绩。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科目;已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者珠算五级)的申请人,免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初级电算化科目。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办证。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对已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对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8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三)无会计违法行为。
所需资料清单:
(一)报名和办证时均需提供:
1、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免试条件报考人员须提供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科目的,须提供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者珠算五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办证时需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二)全科考试合格的办证申请人,须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并经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表空白格式文本可到办理地点领取,也可在成都财政网上下载)。
办理时限:报名:报名期间随到随办;办证:30日(工作日)。
收费标准:考试收费:50元/卷(科);证书工本费:15元/证。收费依据:川价费[2003]237号;川价函[2001]228号。
审核(批)权限:经办人。


    办理机构   

承办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成都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窗口(电话:86265511、86258266)。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4 30 98 57路到东城根上街站下车至金家坝街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条、第7至17条
附 件: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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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办理指南

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办理指南  

    办事规程   

办理程序:
(一)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二)考试。考试地点:六城区范围内的,在成都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成都市财政局委托);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财政局指定。未经培训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考试。成绩通知:由各考点在考试结束后的5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第一次考试未合格的人员,可免费补考两次。具体补考时间由培训单位通知。
(三)办证。申请人按规定到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或培训单位领取《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办理对象:申请取得《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人员。
所需资料清单:
(一)填报的《成都市会计电算化培训信息表》(空白格式文本可到办理地点领取,也可在成都财政网上下载);
(二)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办理时限:考试合格后15日(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证书收费。
审核(批)权限:经办人。

    办理机构   

承办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成都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电话:83346941、86265511)和其他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4 30 98 57路到东城根上街站下车至金家坝街5号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13条
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办法》(川财会法[199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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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理指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理指南  

    办事规程   

办理程序:
(一)报名前1个月左右成都市财政局发布公告,公布当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和报名的具体时间等事项。
(二)报名时间:
1、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时间为每年10月,考试时间为次年5月中下旬。
2、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时间为每年4月,考试时间为当年9月上旬。
(三)考生在考前1个月左右持有关凭证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结束后,按全国(省)统一时间安排向考生公布成绩。
(五)考试全科合格者,办理相应资格证书(证书由成都市人事局办理)。
办理对象: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办理时限:报名期间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考务费:50元/科;收费依据:川价费[2003]237号。
审核(批)权限:经办人。


    办理机构   

承办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成都市财政局和区(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窗口(电话:86265511、86258266)。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4 30 98 57路到东城根上街站下车至金家坝街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附 件:
1.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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