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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都军人,成都兵役




服务成都军人,成都兵役

转业士官接收安置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转业士官接收安置
服务对象:转业士官
前置条件:按政策符合在成都市安置的转业士官

服务程序:
(一)报到,转业士官应带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军安办报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区军安办报到,等待安置);
(二)审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三)办理,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即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本人持入户手续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需提供材料
(一)转业士官持省军安办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关系、退伍证、党的组织关系
(二)投靠对象户口薄及有关证明材料(易地安置的需补充结婚证、配偶户口薄、身份证及单位证明信)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承诺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备即予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部门:成都市民政局安置处
联系电话:86260216
联系地点: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
投诉电话:86640804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 行政复议: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民政厅
(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成都市民政局安置处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86260216
投诉电话:86640804
联系地点: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现行办法》
当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安置通知

附 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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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对象享受生活补助审批服务细则

抚对象享受生活补助审批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审批
服务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前置条件: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部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当事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
第三步,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需提供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相关身份的证件和证明。复员退伍证件或复员退伍登记表,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生活困难的情况证明。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科
投诉电话:86632075

行政救济:
(一) 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投诉电话:86632075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第413号令)。
附 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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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解梦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审批服务细则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审批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审批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审批表》。
第三步,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需提供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及本人相关身份证明。

前置条件: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
投诉电话:86632075

行政救济:
(一) 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投诉电话:86632075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第413号令)。

附 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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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革命烈士服务细则

申报革命烈士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革命烈士报批
服务对象:申报批烈的单位或家属

前置条件: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补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牺牲者家属或牺牲者单位(没有单位的可由当地居、村委会)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追认牺牲者为革命烈士的理由和有关情况)。
第二步,牺牲者家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以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追认牺牲者为革命烈士的请示,连同其家属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
第三步,区(市)县民政部门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对牺牲者的死难情节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追认革命烈士的综合报告,连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请示一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写出综合报告。
第四步,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追认牺牲者为革命烈士的请示。
第五步,经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写出追认牺牲者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批复文件寄发给申报该烈士的市、区(市)县民政局,区(市)县民政局收到《革命烈士通知书》后,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送达牺牲者家属。

需提供材料:
(一)牺牲者家属或牺牲者所在单位申请。
(二)牺牲者家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追认牺牲者为革命烈士的请示。
(三)牺牲者的身份资料。
(四)两人以上的直接见证人的证明。
(五)牺牲地点的示意图。
(六)牺牲者的尸检报告。
(七)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定性资料。
注:复印件必须由原件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资料必须加盖手印。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投诉电话:86632075

行政救济:
(一) 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投诉电话:86632075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
附 件: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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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残疾等级审核服务细则

评定残疾等级审核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
服务对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

前置条件:
(一)因战或因公致残的。
(二)现役军人服役期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并有原始医疗证明或档案记载。
(三)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需医疗终结。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所在辖区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步,初审。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申请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步,鉴定。经初审后本人持《残疾等级评定表》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第五步,上报。区(市)县民政局依据医院鉴定结果,写出评定残疾等级请示。
第六步,复审上报。成都市民政局对个人申请、身份证明、残情鉴定等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需提供材料:
(一)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有关申请人评残的正式公函。
(三)本人受伤原始档案证明或原始医疗证明等记录。
(四)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5张(人民警察着制服)。
(六)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七)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件或退伍军人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公务员身份证明,人民警察需提供的行政编制证明和致残时警察受衔命令。
(八)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及残疾人员评残审批表。
(九)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
(十)公务员、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注:复印件必须由原件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资料必须加盖手印。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市、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投诉电话:86632075

行政救济:
(一) 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市、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投诉电话:86632075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第413号令)。
《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
附 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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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干部接收报到服务细则

复原干部接收报到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复原干部接收报到
服务对象:复原干部
前置条件:按政策符合在成都市入户的复原干部

服务程序:
(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军安办办理接收报到事宜。(二)须在五城区及高新开发区落户的复员干部,凭市军安办开出的入户联系函、入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事宜。
(三)凭市军安办开出的行政介绍,到指定地区(市)县军安办办理档案存放等事宜。

需提供材料
(一)复员干部持省军安办报到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复员证
(二)投靠对象户口薄、身份证(照顾夫妻关系须补充结婚证)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承诺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备即予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部门:成都市民政局安置处
联系电话:86260216
联系地点: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
投诉电话:86640804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民政厅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成都市民政局安置处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86260216
投诉电话:86640804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联系地点: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

    法律依据   

当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复原干部接收接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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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残疾等级审核服务细则

调整残疾等级审核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调整残疾等级审核
服务对象: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残疾民兵民工

前置条件:
(一)残疾关系在成都市辖区内。
(二)原残疾部位的残情发生严重恶化和对功能丧失的程度加重且达到相应的等级条件。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所在辖区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步,初审。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申请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步,鉴定。经初审后本人持《残疾等级鉴定表》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第五步,上报。区(市)县民政局依据医院鉴定结果,写出调整残疾等级请示。
第六步,复审上报。成都市民政局对个人申请、身份证明、残情鉴定等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需提供材料:
(一)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有关申请人调残的正式公函。
(三)本人残疾证原件和残疾人员登记卡复印件。
(四)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
(五)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
(六)残疾人员调残审批表3份。
注:复印件必须由原件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资料必须加盖手印。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投诉电话:86632075

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投诉电话:86632075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第413号令)
《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
附 件:
1.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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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退役(外地)转入本市的残疾人员换证服务细则

部队退役(外地)转入本市的残疾人员换证服务细则  

    办事规程   

服务事项:部队退役(外地)转入本市的残疾人员换证
服务对象:部队和外地需转入我市残疾人员
前置条件:本人户籍已登记为我市常住人口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初审。户口迁入地的区(市)县民政局对其原残疾抚恤证件、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步,复审。市民政局对区(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办理转入。

需提供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二)残疾证原件和相关的残疾档案材料。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投诉电话:86632075

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区(市)县民政局优抚处(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投诉电话:86632075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5 14 30 64路到商业街口站下车至马道街75号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第413号令)。
《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
附 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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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转入

转业(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转入  

    办事规程   

服务对象:转业(退役)军人
政策依据: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服务内容:转业(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转入

需提供资料:
1、 所属军队按照相关政策提供的《军人退役(转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和其它相关的转移说明材料;
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资料审定表》;
3、《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款通知单》;
4、 单位提供职工的社保卡复印件,个体参保者提供的本市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

服务程序:
1、单位职工凭劳动合同原件,个体参保者凭本市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在基金征集处转移岗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接收证明》;
2、凭《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接收证明》在所属军队办理转出的相关业务;
3、凭《军人退役(转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在转移岗位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款通知单》,到基金管理处查实和确认;
4、凭《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资料审定表》和《军人退役(转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在综合处审核和认定,并完成审定信息入机工作;
5、基金征集处转移岗位凭综合处已审核的信息和基金管理处已确认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款通知单》办理转移资料的登记和个人账户的登记等接收工作,建立参保档案资料信息;
6、基金征集处征缴岗位进行参保管理。  

服务时间和地点: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二楼(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承办部门:成都市社保局基金征集处
联系电话:87706687
服务时限: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收费依据、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成都市社保局基金征集处
服务时间和地点: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二楼(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联系电话:87706687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1  32  48  52  59  69  86  113  342  502  511  512  802  48区间  52区间到营门口立交桥北站下车至 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律依据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附 件: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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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由军队内部保险转入

军属由军队内部保险转入  

    办事规程   

服务对象:军属
政策依据: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服务内容:军属由军队内部保险转入

需提供资料:
1、 军队后勤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提供的《军人家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和其它相关的转移说明材料;
2、《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资料审定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资料审定表》;
3、《基金转移收款通知单》;
4、 单位提供的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体参保者提供的本市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5、 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服务程序:
1、单位职工凭劳动合同原件,个体参保者凭本市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在转移岗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成都市基本保险接收证明》;
2、凭《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接收证明》在所属军队后勤部办理完转出的相关业务;
3、凭转移的相关资料在转移岗位开具《基金转移收款通知单》,到基金管理处查实和确认;
4、综合处对转移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完成审定信息入机工作;
5、基金征集处转移岗位凭综合处审定信息和基金管理处确定的《基金转移收款通知单》成转移资料的登记等接收工作,建立参保档案资料信息;
6、基金征集处征缴岗位进行参保管理。
服务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二楼(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承办部门:成都市社保局基金征集处
联系电话:87706687
服务时限: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收费依据、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   

承办部门:成都市社保局基金征集处
服务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二楼(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联系电话:87706687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1  32  48  52  59  69  86  113  342  502  511  512  802  48区间  52区间到营门口立交桥北站下车至 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律依据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附 件:
1.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2.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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