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内单位人员临时出国用汇审核
办事规程
(一)办理程序:
1、购汇人民币限额审核:持省、市政府外事部门批件或确认件到办理地点领取并填写用汇申请书,申请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经批准后,出国人员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及人民币转账支票到中行东城根街支行办理购汇。
2、用汇核销: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凭境外原始发票填制《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书》第一、二、三联的实际支出情况栏,到办理地点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二)办理对象:
全市因公组派临时出国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三)所需资料清单:
1、省、市政府外办审批的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
2、填报的《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书》一式三联。
以上应填报表格的空白格式文本可到办理地点领取,也可在市政府政务大厅网或成都财政网上下载,网址分别是:
http://www.chengdu.gov.cn和www.cdcz.chengdu.gov.cn。
(四)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
(六)审核(批)权限:经办人
办理机构
承办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电话:86917542)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乘1 18 302 3 14 5 80 7 62 37 45 23 61路到草市街站下车至草市街2号
用汇核销:成都市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处(电话:86645579)
单位定位地图公交线路:乘4 30 98 57路到东城根上街站下车至金家坝街5号
联系人:杨泽军(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窗口电话:86917542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法律依据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字[2001]73号)
》财政部令第7号《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第二条: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四条(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第七条: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标准,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金额相应恢复其人民币限额。
附 件:
1.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